根据南京市档案局下发的通知要求,现将江苏省档案局《关于做好2017年度从事档案工作满30年人员登记并颁发<荣誉证书>工作的通知》(苏档办[2017]74号)转发给你们,请按该通知的内容和要求组织办理,于11月28日前将登记表送至我局执法指导科,逾期将顺延至下一年度。有关表格请从“江苏档案信息 网—资料下载”栏下载。
联系人:海滨 联系电话:57212397
附件:关于做好2017年度从事档案工作满30年人员登记并颁发《荣誉证书》工作的通知
南京市溧水区档案局
2017年11月23日
附件
江苏省档案局文件
苏档办〔2017〕74号
关于做好2017年度从事档案工作满30年
人员登记并颁发《荣誉证书》工作的通知
各市档案局,省各有关单位档案部门:
国家档案局为了对长期从事档案工作的老同志给予鼓励和肯定,向从事档案工作满30年的人员统一颁发《荣誉证书》。根据国家档案局要求,为做好2017年度的登记和颁证工作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颁发条件
1.范围
(1)在机关、部队、学校、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档案工作满30年的在职在岗人员。
(2)已故人员、因犯罪而服刑的人员不再追授或授予。
(3)现受党纪、政纪处分者暂缓授予。
2.时间计算
(1)档案专业时间,指从事档案馆(室)、档案处(科)各类档案业务工作,以及从事各级档案管理工作的时间。
(2)凡经组织批准离职学习,以后又调回档案工作岗位者,时间可连续计算。
(3)属于正常调动到其他部门,而后又回到档案工作岗位者,其前后从事档案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。
二、受理时间
各市档案局和省各有关单位于11月30日前,将《从事档案工作满30年人员登记表》寄送省档案局办公室,过期将顺延至下一个年度。
三、具体要求
1.填表
(1)登记表可从“江苏档案信息网——资料下载”栏下载(http:www.dajsgov.cn/)。
(2)填写登记表一式两份(含两张近期2寸证件照),待国家档案局审核批准后,一份由省档案局备案,一份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留存。
(3)填表字迹要清晰,档案工作简历部分要客观真实。登记表必须为打印件,不得自行复印,个人照片不得打印在登记表上。
(3)在《从事档案工作满30年人员登记表》中的“从事档案工作简历”栏,只填从事档案工作的简历,不需要填本人全部工作简历。
2.审核
(1)《从事档案工作满30年人员登记表》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填写,签署意见后报设区市档案局审查。设区市档案局在“主管部门意见”栏内签署意见、盖章后,汇总并统一寄送至省档案局办公室。
(2)省各有关单位人员,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填写并签署意见,直接寄送至省档案局办公室。
(3)省各有关单位的下属单位人员,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填写并签署意见,报主管部门审查,并在“主管部门意见”栏内签署意见、盖章后寄送至省档案局办公室。
(4)审核内容:一是申请人是否符合登记、颁证条件;二是实际工作年限是否满30年。
四、注意事项
1、各设区市档案局寄送《从事档案工作满30年人员登记表》的同时,应将《从事档案工作满30年人员备案表》1份一并寄送省档案局办公室,内容包括:单位、姓名、年龄、性别、政治面貌、职务或职称、参加工作时间、档案工作年限。
2、认真核实相关登记内容,切实摸清底数,不要遗漏一人,不得重复上报。
联 系 人:沈付君
联系电话:025-83591902
附件:从事档案工作满30年人员登记表
江苏省档案局办公室
2017年10月16日
附件
从事档案工作满30年人员登记表
单位名称:
姓 名 |
性 别 |
年 龄 |
照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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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治面貌 |
职 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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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加工作时 间 |
职 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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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 事 档 案 工 作 简 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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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在单位意 见 |
负责人签字(盖章)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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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|
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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批准单位意 见 |
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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荣誉证书 授予时间 |
年 月 日 |
荣誉证书编号 |
档荣字第[ ] 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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备 注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