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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国时期,小偷小摸也可能招来杀身之祸
日期:2015-10-15 字号:【 】 视力保护色:
两名小偷只偷了些粮食衣物,结果一判死刑、一判十五年
 
在溧水县档案馆里保存着一批纸质业已泛黄的历史资料,记载着许多鲜为人知的历史典故、奇闻逸事。其中有一份档案,完整记载了官府对一起盗窃案的审理和判决过程。
话说民国元年某日夜里,溧水县在城乡西坛村村民赵得胜家遭窃,盗贼抢走了食米稻种衣物等,继而案犯被捉拿归案,一案犯被处死刑,另一案犯处一等有期徒刑十五年。这些现在看来只能算是小偷小摸的行为,为什么在民国年间会被判得如此之重?这份老档案给出了详细的答案。
案情实录:
民国元年,张凤金一伙入室行窃
民国元年(1912年)4月23日雨夜,在城乡西坛村村民赵得胜一家早早就寝了,约摸到了三更时分,一伙盗贼手执油纸火把,拿着刀棍入室抢劫,赵得胜夫妇惊醒后,与盗贼进行了搏斗。盗贼让赵氏夫妇交出钱财,二人不从,赵得胜被盗贼拖出去打了一顿,他的妻子则被盗贼用刀背打伤了胳膊。此后,盗贼在赵得胜家翻箱倒柜,搜刮了些米粮、衣物、被褥等,才悻悻离去。
由于晚上下了雨,次日,赵得胜发现门前地上有泥脚印,于是邀请邻居传荣生一起跟着脚印的踪迹,一路追寻了约五里,在张家村附近一个山凹的草棚里,赵得胜和传荣生找到了案犯贾月清,并搜出赃物及行凶刀棍。随后,贾月清被赵得胜和邻居扭送到了官府。
贾月清在供词中称,他是张家村人,另一案犯张凤金是他的亲戚。此前,两人听从了张凤金曾经的狱友雷启淙的鼓动,想不劳而获发点小财,通过偷窃改善穷困生活。官府根据贾月清交代的情况,第二天即将张凤金捉拿归案,另一案犯雷启淙则逃逸。经过审理,溧水县地方审检厅最终判决张凤金处死刑,贾月清处一等有期徒刑十五年。
重判理由:
戴罪之身继而盗窃,故被处以死刑
民国时期,《中华民国刑法》承袭封建法制的传统,规定凡窃取他人所有之财物的都是犯罪,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。可为何张、贾二人却被判得如此之重呢?
其实,翻开已经泛黄的张凤金的供词,我们不难发现个中缘由。张凤金,原为山阳县人,来溧帮工数十年,“前清光绪三十二年二月在陆文龙家帮工种田,陆文龙次年病故,向陆文龙妻陆芮氏调戏通奸后来怀孕,宣统元年八月初九,天雨盖稻口角用木板凳脚殴伤陆芮氏左眼胞,陆芮氏不依,携取锄木柄向其乱打,张凤金夺下锄木柄向陆芮氏殴打两下,适伤陆芮氏后肋右胁腰眼等处,伤重身死,张犯罪入狱,原判处绞,尚未执行,光复时乘机出狱……”
张凤金的这段供词可以通俗地解释为,他原是山阳县人,是陆文龙家的长工,在东家陆文龙死后,与东家太太通奸致其怀孕,继而因下雨天盖稻子发生口角将其打死,被官府判处绞刑,还没来得及执行,却赶上了1911年南京光复,局势混乱,张凤金乘机逃出了监狱。因与贾月清有亲戚关系,张凤金于是来到溧水投靠了贾月清。期间,张凤金以前的狱友雷启淙来找他玩,并提议说:“我们穷苦不堪难以度日,不妨同去抢劫一回,方可过活。”贾月清则当场提供了一个抢劫对象:“西门赵家光景甚好。”于是,4月23日夜里,由雷启淙带头,张凤金、贾月清等人一起去赵得胜家偷盗,盗得衣物、棉被、米粮等物,估值约银十四两四钱六分。
张凤金本就是戴罪之身,在逃出监狱后又犯下了强盗罪,按当时新刑律“科死刑者不执行他刑”,因此被判处死刑。而按照新刑律强盗罪第373条,贾月清应处一等有期徒刑,附加刑褫夺公权(褫夺公权,为《中华民国刑法》从刑之一,褫夺公权者,即剥夺公务员、公职候选人资格,剥夺行使选举、罢免、创制、复决资格),监禁十五年。
 
古案今说:
小偷小摸如今很难入罪,通常只是拘留
民国时期,由于社会治安形势严峻,从保护大地主、大资本家私有财产的角度考虑,《中华民国刑法》承袭了封建法制的传统,其中明确规定,凡窃取他人所有之财物的都是犯罪,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。由此可见,在民国时期偷拿别人的东西,都是犯罪,并没有盗窃财物数量上的多少。
其实,纵观整个封建时代,一些被处以重刑的盗窃,在我们今天看来只能算是小偷小摸,并非全都恶劣到了非要严刑处罚不可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化进程的加快,现行关于盗窃的法律规定则显得更为科学化、人性化。
根据我国现行刑法,只有盗窃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,才构成犯罪并处以有期徒刑或其他刑罚。而小偷小摸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,在性质上不同于犯罪,适用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规定进行处罚,盗窃财物的案犯一般会被“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”。
 彭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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