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阅档案须知
日期:2015-10-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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溧水区档案馆依照《档案法》、《档案法实施办法》、《南京市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开放与利用办法》等法律规章提供档案查阅利用服务。为确保档案安全管理,努力为档案利用提供安静安全环境,请各位查档人员自觉遵守以下规定。
一、查阅利用馆藏档案须持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。查阅利用未开放档案须提供相应的介绍信、委托文件及本人的工作证、身份证,并经本馆同意后方可。
二、外国人或外国组织利用本馆开放档案,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,并经本馆同意方可查阅。
三、查阅档案,须详实填写查阅档案材料登记表,大量查用本馆档案用于编史修志、研究等,须提供编、研提纲。
四、取阅和归还档案资料,须与本馆工作人员当面交点清楚,不得缺损。
五、查阅利用档案一律在本馆阅档室进行,不得将档案转给他人阅览。严禁拆卷或剪裁、抽取卷内文件,以及在档案上勾划、涂改、折叠。
六、摘录未开放档案内容须经本馆同意,摘录材料经登记、审阅后方可带出。
七、复制档案资料,须预先申请登记,经同意后有工作人员代为输,不得私自拍照和翻印。复制档案按不同类别,有数量限制。
八、不得在查阅场所吸烟、喧哗。
九、未经工作人员允许,不得擅自使用种类拍摄器材拍摄档案材料。
十、如不按规定使用档案,造成损失者,须予以赔偿。若构成犯罪,本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